摘要

公民参与决策是现代政府与社会协作共治模式的必然要求。公民参与能够提高公共决策质量、增强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和执行力,但同样也会给行政体系带来功能性失调的危险,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规范甄选决策参与主体的流程及技术方法,保证参与决策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认可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能力与地位,采取共同决策、整体式协商和分散式协商等多样化方式保证公众价值偏好的体现;在决策产生之前的沟通和征询、决策过程中的协商和控制、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整体的监督和制约以及事后对政策效果的民主评估等方面进行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