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由】2003年2月25日,佛山市某创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某创公司)与杨×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承造合同。合同约定:杨×将其租赁的商铺发包给某创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和施工,以作商业经营之用;合同预算造价为179552元,工程应于2003年4月10日前完工。合同另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创公司依约进场设计、施工,杨×也依约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