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职务犯罪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实践遇到监检衔接不畅的问题,需要对《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进行教义学阐释。职务犯罪第三方机制中的监检模式呈现出监察约束式、检察支配式和监检合作式三种样态。监检合作式的第三方机制立足于权力约束、协商正义与效益价值的法理本质,充分考量和借鉴了职务犯罪的复合法益特殊性以及域外反腐败合规的经验,彰显了职务犯罪有效合规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院提前介入涉职务案件监察程序的案件标准、方式、时间以及检察建议内容,厘清监察机关第三方机制建议的实体与程序内容,创设第三方机制的监督机制,进而促就有效的第三方监管,达成对涉职务犯罪企业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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