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澜湄河水资源是澜湄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澜湄河地势有别,沿岸国国情差异大,合作机制林立,加之西方势力的政治渗透,加剧了澜湄国家水资源的利益冲突。学界关于国际河流水权的各种学说以及《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均难以破解澜湄水资源问题。澜湄国际河流水权的理论构造应当遵循"一个国际河流流域一个制度"的法律惯例。澜湄国际河流水权之争实质是沿岸国关于水体的主权与利用权的冲突,基于主权是抽象的,沿岸国对水资源所负的义务,应当是对利用权的限制。基于澜湄河水资源矛盾掺杂政治因素,解决其冲突应当赋予"沿岸国共同体论"的新内涵,以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大战略作为澜湄河流水权制度的建构基石,重塑澜湄国家政治互信,打造澜湄国家经济协作共赢,完善法律协作机制,开展人文交流,以协调澜湄国家水资源的利益矛盾,推动澜湄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