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增加了“首违不罚”条款,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款要求执法应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有关“首违不罚”的相关文件来看,对“首违不罚”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明确执法中“初次违法”应是“一定期间内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行为人的首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应从“生产经营人违法经营额大小”“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货值金额”三个维度认定;“及时改正”应认定为“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将在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恶劣影响消除或将其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完善“首违不罚”规则在市场监管领域中的适用,应明确“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规范这一规则适用的执法流程,创新市场监管领域“正面清单”等“首违不罚”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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