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以计算机和思维科学为依托的人工智能发展迅猛,其创作物数量不断激增,法律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及其版权归属的问题上面临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给予回应,学界也存在许多理论争议。从作品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社会需求等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应予以明晰;且通过梳理各种观点的主张与缺陷,从投资保护和产业激励出发,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理论上宜归属人工智能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