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作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产物,力求实现行政司法审判的公正。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主要表现为指定类、集中类和交叉类等。各种管辖类型在具体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困境。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方式,需试点地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和完善,才能明朗未来行政诉讼管辖的改革方向。但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要于法有据,注重效果,不能片面追求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