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断行政协议的标准问题是行政协议理念和制度的基础和关键性问题,无论是合同研究抑或司法审查,前提之一都是要找到行政协议的判定标准。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并通过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行政协议判定的参考因素,结束了行政协议多年来有实无名的尴尬境地,缓和了部分行政协议的性质之争。然而,由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备、行政协议种类多样等原因,理论及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协议判定标准,造成司法裁判的操作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当务之急,应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协议的内涵和外延,并在司法裁判中树立"一案一议"的做法,坚持"形式+实质"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正确评估不同要素在行政协议判定中的角色地位,逐步统一司法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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