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行政处罚对象,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层面上或是根本不提及,或是呈现出相当程度的随意性。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不能仅强调以行政机关面向为规范重点,局限于诸如行政处罚主体、内容、程序等具体制度层面的法定,而应当同时重点规范行政相对人面向,强调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即行政处罚对象的法定,以及应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定。《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应明确行政处罚对象的一般性原则,以"行为人"为规范重点,辅以"状态责任人"制度,并结合比例原则对行政处罚对象的限制,制定专门条文规范行政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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