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者对"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制度持批评态度,主张以大陆法系的分权主体理论为基础,建立以公法人制度为核心的"分权主体模式"。分权主体理论表现出规范主义的风格,强调民主和效率的价值导向,发挥行政主体的分权与自治功能。在基础范式上,分权主体理论以冲突范式和个体主义为前提预设。冲突范式与个体主义表明了分权主体模式的现代性特征,进而揭示了其社会现实基础,即现代市民社会。中国社会不是也不可能转变为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因此分权主体模式在我国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因此,分权主体理论只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外部反思,对立法实践没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