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最主要的改动就是税法中对"综合所得"概念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由原来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现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新的纳税背景创造了新的纳税环境,也对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变化更给每个纳税人带来了不同的影响和新的思考。本文就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福利作潜在分析并提出几个简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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