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根本性重构,以能否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作为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但是,现行司法解释仍然欠缺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审查认证程序、运用规则的具体规范,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新证据运用的失当。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形成的新证据类型进行梳理并明确其特点,将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审查程序与现有制度相结合,有效审查新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恰当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证明标准,准确判断新证据能否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另外,建议完善检察机关在再审庭审中对新证据的出示和说明职责、明确以检察机关基于新证据认定的事实作为再审裁判的基础、增加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逾期提出新证据的惩戒权力等,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新证据运用机制,适当履行检察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