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助深度链接技术,聚合平台在不支付版权费的情况下向用户推送来自其他网站的作品。聚合平台不分担被链接网站著作权授权成本的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聚合平台的这种做法会导致被链接网站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同时也会导致被链接网站访问量减少、用户流失。近年来,由聚合平台深度链接行为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目前,判断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依照四个标准,分别是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实质呈现标准。这种判断无论依照哪种标准作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如果不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就无法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一是要注意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二是要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