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存在争议。其争议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另一方面是该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存在分歧。分析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专利侵权警告行为应是行为人专有权行使的行为,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进而落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或者第2条的规制范围。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客观上判断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事实,主观上认定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需要结合发送内容、发送对象和发送方式进行综合判断,只有符合主客观要件,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才能构成商业诋毁。否则,有可能落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