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司法机构裁判其自身管辖权的管辖权,对管辖权的管辖权是国际司法机构内在的、附带的管辖权的一个部分,不需要在法庭基本文件中加以明示规定。在实践中,尚不存在一种超权威的、可以接受当事国委托的组织对某司法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作出裁判,因此相反约定条款之有效性值得商榷。各成员国在声明接受法院规约时所声明的自动保留条款并不具有排除法院对管辖权的管辖权的效力,否则,国际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将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