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面临环境威胁抑或环境损害时,倾向于选择游行、请愿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较少诉诸司法途径。一方面是因为司法途径在处理该类事件时存在效率低、速度慢等特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程序性和实体性缺陷,致使其消解社会矛盾和救济权利的能力不足。因此,在法治建设大力推进的当前,即使行政处理具备更为高效的优点,但从保障人权的视角分析,司法救济更具中立性、彻底性和权威性,应确立以司法为主、行政为辅的二元救济模式。我国应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不断拓宽该类案件的解决途径,提升司法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