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法院曾在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沿用了传统民法的"恢复原状"责任方式,但在2019年6月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却用"修复生态环境"替代了"恢复原状"并置于责任方式首位,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反映了诸多问题。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或用"恢复原状"或用"修复"责任方式的概念。对二者的认识模糊不清、概念使用混乱,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效果不佳。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修复责任方式存在适用不规范、具体措施不明、缺乏可操作性且责任落实困难等问题。基于成因分析,建议制定专门的自然损害救济法、优先适用修复责任,根据不同情况类型化适用、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并通过司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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