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内体育赛事领域首例反垄断案件,体娱公司诉中超公司及其图片独家合作伙伴映脉公司“签署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超公司和映脉公司在“中国大陆中超联赛期间该赛事图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判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在于“独家授权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从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竞争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该案未违反反垄断法。然而本文研究发现:无论初始竞争状态和独家授权后竞争状态如何,非独家授权的福利总是高于独家授权,独家授权具有竞争损害效果从而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所称的合理性。认为:从经济角度而言,虽然有理由证明中超图片版权独家授权不违反反垄断法,但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从法律角度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独家授权合理性论证上可能忽视了它在排除、限制竞争上的效果,基于谨慎原则应对此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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