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诉讼效率,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情形,为其转化为刑事证据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粗疏,对于哪些证据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以及转化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为了解决行刑交叉案件中的证据适用问题,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范围和程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 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