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