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某磨具加工厂。原告诉称:2006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到2009年12月31日止。在劳动合同中备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再延续3年。2010年6月30日,被告方口头告诉原告不用再上班了。原告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