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用语言文字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要素,语言条款构成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采取“通用语言+地方语言”的双重结构。不同于偏重语言自由的德国模式,它更接近偏重国家建构的法国模式。国家一方面必须推行通用语言,从而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语言基础,另一方面也应尊重各民族的语言自由。通用语言与地方语言的和谐共存要求在宪法审查中把握好审查基准。法国宪法审查采取官方语言在公共领域的独占性标准,我国备案审查在兼顾语言自由的同时应当坚持通用语言的不可取代性。在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兼收并蓄借鉴比较法,充分阐释宪法语言条款,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言宪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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