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中,针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和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的,不应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