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披露是证券法中的核心制度,然而这项制度的建立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关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的命题含糊不清,缺乏可检验的事实含义,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交易双方的收入仍然取决于货币和人力资本的稀缺性,仍然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约束;而强制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外部性、增加信息生产效率的观点,源于对信息的生产成本,信息产权的界定、保障等成本的忽略。作为一种交易费用,欺诈和外部性皆应被视为股票融资服务成本的一部分,应与普通商品的生产成本同等看待;故证券监管不应该以消除欺诈和外部性为目标,而应以减少股票融资的整体交易费用为目标。由于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法定的交易规则必定最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因此,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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