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坚持风险防范是“双碳”工作的重要原则,与预防性责任应对环境风险的价值诉求相契合。碳排放并非污染行为,但可能构成生态破坏,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下,以预防性责任规制碳排放行为具有可能性。近年来,环境司法实践从融入风险预防理念、延伸责任主体、替代修复、先予执行、禁止令等方式对预防性责任进行减排降碳化改良。但也应认识到,“双碳”背景下的环境风险责任与传统预防责任的认定在行为性质、追责主体、因果关系论证程度上均有不一。为契合“双碳”目标的实现,革新涉碳行为触发预防性责任的归责要件,在侧重考量行为违法性、依靠科技归因的同时,降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变通和扩展预防性责任的适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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