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近代司法改革是在强烈的耻感情结触动下展开的。耻感包括"外耻感"和"内耻感":外耻,是国人在西方列强攫取在华司法特权、被人欺负后引发的羞辱感;内耻,是国内司法弊端丛生、明显滞后于近代司法文明,国人自我观照后产生的羞愧感。为消弭外耻而进行的外交抗争等民族主义运动,是司法主权意识觉醒的原动力;通过外耻倒映内耻,促使国人不断进行反省,拿出知耻而后勇的气概,做出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是理性筹划的结果。受制于政局动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司法成效距设计者的初衷尚有很大距离,但在司法近代化篇章中已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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