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几种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的理论困境,相似的概念在界限上混淆不清,在内容上所指不明,造成各种财产类型之间的混乱关系。这种困境直接导致罪刑法定原则在此问题研究中不能被很好地贯彻。具体财产犯罪对象是否特殊应当以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标准,据此,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无体物和不动产都是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这些对象具有不同于普通财物的形式特征,进而影响到财产犯罪的成立与否。对于上述四种特殊财产对象加以分类研究,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十分必要。除此以外,这种研究还可以划清不同类型之间的财产界限,指明今后财产犯罪刑事立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对象多元化的立法规律。

  • 单位
    西藏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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