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现了商事登记的统一。现代的商事登记是在交易背景变化中发展而来的,经历了由非强制到强制、由分散到统一、从线下到线上的发展规律。通过发展规律可知,商事登记公示效力源于私法中的外观逻辑。商事登记作为外观可信赖事实的内在机制,是由行政确认的公法方式提供的。行政确认的方式使公私法在商事登记中得到有效衔接,同时公权力维护秩序的权威让登记具有可信性。在此逻辑之下,商事登记公示的效力范围得以明确,产生对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信赖保护效果。商事登记公示的构成,难点在于交易相对人的善意认定,其认定要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为标准;此外,要注意责任承担者的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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