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行政检察建议的实践样态多样,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行政权制约监督作用,但也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强制约束力较弱、法律规范依据“先天不足”等问题。从制度发生的角度来看,行政检察建议的产生有其外生性制度逻辑和内生性制度逻辑。外生性制度逻辑在于社会治理的需求和政策驱动,而内生性制度逻辑在于中国特色权力制约监督理论、行政检察建议的制度本质与设计目的。为了保持这两种逻辑的统一性,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行政检察建议:在权力制约监督关系的整体视野下,明确行政检察建议的权力属性和权力行使的限度;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推动行政检察建议的类型化;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交流会商和联动的程序性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检察建议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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