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刑法视域下的生态修复性司法

作者:刘德法; 高亚瑞
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7(03): 70-77.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0.03.011

摘要

修复性司法,是基于被害人中心主义、力求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生态修复性司法就是在认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对生态法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基础上,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并判处刑罚,同时判处或责令损害行为人承担修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推动生态修复性司法的常态化治理,应以生态环境修复的根本价值取向为落脚点,综合、理性看待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坚持事后救济治理和事前预防治理相结合,通过修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失衡生态系统,认可生态环境的独立价值,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寻求推动和完善生态修复的机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