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证券法》初步实现了证券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但在鼓励证券创新的同时,传统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私法救济途径遇到障碍。尤其在债券市场上,围绕风险和收益设计展开的金钱债权出现了分离、叠加和重组的现象,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从简单的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投资关系转向金融中介机构与投资者等更为复杂的关系,债权人差异化、风险的量化和资产信用的转变成为金融创新市场的重要特征。对此要求修正保护模型,根本上剖析具体的交易结构,以集体行动和治理的逻辑,通过差异化的披露规则和多元化的私法救济途径,为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留下双赢空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