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伴生放射性矿分布广泛,行业众多且工艺技术复杂,与公众关系密切,对辐射环境的影响大,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相对薄弱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等法规对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环境监管有原则的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面对,如伴生放射性矿的定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范畴等。在辐射环境监管领域有流出物及辐射环境监测的规范等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对于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是目前制约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建立系统的监管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探索和研究。本文针对于伴生放射性矿的范畴以及辐射环境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科学的管理方法,结合伴生放射性矿监管的实践,提出完善辐射环境监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