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监护人之法定代理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之欠缺,使其可以经由法定代理人参与法律交往。我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关于法定代理的规定过于概括,应予限制。为实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定代理应以共同代理为原则,父母作为监护人之法定代理权和其他监护人之法定代理权所受到法定限制的程度应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违反代理权法定限制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因其所违反法定限制的类型不同而分别为无效或效力待定。鉴于法定代理限制的公开性,法定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不可能不知道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定限制,因此不得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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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