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7年6月27日《行政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后,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法律依据正式写入该诉讼法中,在环境、食物药品和国有财产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在之前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和行政机关进行协商沟通,若行政机关不及时更正自身的行为,则可以提起诉讼。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讨论和思考,本文就问题的提出和如何解决进行了一些讨论和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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