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一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及银行拒付纠纷引发的诉讼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日本法院判令中国开证行在日本受益人已转售货物获得货款,无单据向银行交付的情况下支付全部信用证金额的不合理之处,阐明和强调了信用证项下交单与付款的不可分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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