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分责任刑和预防刑概念,对阐明刑罚正当化根据和解决我国量刑粗糙、刑罚过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责任刑与预防刑分别体现报应与预防,刑罚量的确定考虑责任刑和预防刑两方面是贯彻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并合主义的要求。结合消极责任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和责任刑与预防刑的特点,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存在着先确定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幅度内根据预防刑需求调节刑罚量的位阶关系和制约关系。这样的位阶关系和制约关系可以为量刑活动提供一个清晰的过程。在死刑的适用中,“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相较于“罪大恶极”,更倾向于对行为客观危害的描述;应当以影响责任刑情节判断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在责任刑符合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后,根据预防刑的需求裁量具体的死刑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