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对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排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能仅仅只有"补偿",还应当包括"惩罚与预防",而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现代侵权法的这些功能。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