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的性质是制宪权理论的基础,也是澄清我国制宪权理论现存各种矛盾和疑问的关键。在内容上,它起码应当包括:本源性,即相对于由宪法创设的国家权力而言,制宪权是一种原始的、基础的权力;判断性,即制宪权可在形式上决定宪法的规范效力,在实质上决定宪法的正当性;政治性,即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实定法约束;统一性,即制宪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力,不能分割也不能委托转让;权威性,即制宪权具有内在的、在历史中自发形成的权威,可以产生最高效力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