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于2005年在我国《公司法》中得以确立,在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其中诉讼费用负担重严重削弱了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导致有价值的诉讼不足,小股东利益受损后的救济没有得到多大的改观。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的一些规定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