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应用广泛。因其具有模糊性、灵活性与时代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为了让公序良俗原则更具有操作性与指引性,需明确它的适用标准。在进行审判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则优先,若没有具体规则适用,方能适用法律原则。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出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以期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提供审判案件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