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08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 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