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住房是由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是农民资产的主要部分,也是农民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不利于盘活农村金融、保障农民权益。而2015年12月在蓟县等地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试点工作,是农村住房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初步性探索。本文以试点地区实践为基础,分析农村住房抵押状况,对试点地区合法有序开展农村住房抵押工作及今后法律制度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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