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中国公司债券依然按简单契约理论运行和设计,而公司债券持有人却面临着公司债券违约常态化、"爆雷"普遍化的问题,现有制度逻辑无法平衡双方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亦无法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普通意义上的债法原理无法体现公司债券的金融商品属性;根据金融消费者理论,公司债券持有人应作为金融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和救济。在此理论前提下,应将《公司法》第七章关于公司债券的制度规定平移统合至《证券法》统一监管规制,并在《证券法》中完善相应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更好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公司债券制度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