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进行重大修订,这既是基于证券发行注册制施行的现实需要,也是走出信息披露实践困境的重要举措。当前,刑法在违规披露信息行为的治理层面仍存在缺位现象,难以充分发挥保障法的重要功能。因此,立法者唯有明晰信息披露义务的边界范围,加大违规披露信息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和不法成本,才能更好地完善“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规制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健康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