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调整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扩展了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并简化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新增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等,以进一步激发上市公司管理层及骨干员工积极性,使经营管理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由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新提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税法和会计准则尚未发布相关细则和解释,财会人员应结合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准则制度或法规,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财税处理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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