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是对性侵害类犯罪的补充,增加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传统观念通常将性侵害建立在违反了“性同意”的基础上,但是本罪与强奸罪并非相互排斥,所以本罪并非必须立足有少女的“性同意”。本罪的关注点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优势地位,对于确实没有利用优势地位对少女产生支配力而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给予出罪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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