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赛事法律保护的逻辑前提是要搞清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问题。以《民法总则(草案)》为背景,站在民法财产权的宏观视阈下,以财产权体系为坐标,聚焦体育赛事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是研究体育赛事法律性质的必要之举。分析认为,体育赛事无法单一地归入到物权、知识产权之中,因此,它是一种新的混合型财产,需要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其中一部分满足知识产权法要求的艺术型体育赛事应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客体;对于非艺术型体育赛事,可以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加以对待,适用物权规则。从法律实践操作层面来说,对体育赛事最好的规范方式是专门法的形式辅之以民法典的一般性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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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