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 单位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