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某企业在2006年至2014年期间未给部分员工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该企业于2016年被市场主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企业解散。现有部分员工以及企业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找到社保机构,希望能够补缴2006年至2014年期间的社保费。请问,这种情形能否允许补缴?个人权益如何保护?江苏读者王先生王先生: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有针对法律上的主体才可以实施。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或注销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