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相比在证据种类范围、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存在区别,《监察法》出台后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证据能力得到认可。实际工作中,《监察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过于抽象,使得监察证据取得、使用以及合法性审查和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均缺乏明确的指引,且《监察法》证据方面的规定缺乏对人权的保障。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既可以选择适用《监察法》构建的程序亦可以选择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监察法》未能与既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不利于国家刑事程序法律制度的统一。